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典型案例分析1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11月1日,李建军等40余名工人投诉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在五粮液承建的酿酒废水综合治理项目中拖欠民工工资70余万元,我局受理后立即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调查了解,认定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行为属实,且该项目中尚拖欠其他班组工人工资500余万元。2012年12月25日,我局向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发出《www。57365。com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于2013年1月14日前支付完李建军等民工班组的工资。因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整改,2013年1月30日,我局向该公司作出《www。57365。com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2013年3月19日,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向我局缴纳了2万元罚款。同时,在我局与业主五粮液公司协调下,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在五粮液公司的督促下将工程项目中的所有工人工资支付完毕。
二、案例评析
民工工资解决的核心和目的是怎样兑现工人工资,通常是采用协调处理和采用法律赋予劳动监察的有效手段两种方式来解决。为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条,我局向拖欠工资的单位作出了责令改正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其目的都是为了农民工及时、足额的拿到工资,但在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我局又与五粮液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通过五粮液公司的督促,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才最终将所拖欠的工资全部解决。可见,该案是将协调处理和行政强制手段两者并用才达到了兑现农民工工资的目的。
三、案后感想
该案之后有两点感受,一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有效手段太少,力度太小,通过正常的行政监察程序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二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达到良好的办案效果需要协调相关的部门和资源共同处理形成合力,其中业主的地位和作用特殊,在案件中应充分重视。
宜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典型案例分析2
一、案件基本情况
欧洪等约15名员工是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莱茵河畔外墙瓷砖修复工程项目现场的施工工人,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该工程中做工。2015年1月28日,欧洪等工人投诉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人工资10万余元。我局积极处置,当天受理该案。在多方协调处理未果情况下,我局于2015年2月3日发出《www。57365。com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责令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前依法支付完毕所承建的宜宾莱茵河畔外墙瓷砖修复工程中的所有民工工资。截止于2015年2月8日,该公司仍未支付工资。次日,我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将该案移送宜宾市公安局,数日后,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将该案中所涉及的工人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二、案例评析
该案是通过移送司法机关,农民工工资得到妥善解决的典型案件。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支付仍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达到十万元,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宜宾市公安局,在移送不久该案即顺利解决,这反映欠薪入刑对解决劳动者工资方面发挥有力作用。
三、案后感想
欠薪案件难处理,解决农民工工资更是难上加难。为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和政策来解决这一难题,欠薪入刑相对于劳动监察的处罚等措施具有明显有力的作用,今后应完善移送程序、利用移送举措解决工资中的难点问题。
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情况1
我局办理的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案,经调查,发现有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将有关情况报送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叙府路西段7号。
二、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情况
2014年2月28日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余名员工到宜宾市翠屏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接到投诉后监察人员迅即开展了调查及取证工作。发现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3月25日翠屏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按程序向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宜翠人社监字〔2014〕第2号)要求该公司于2014年4月8日上午12点前按照下达的指令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截至2014年4月8日上午12点,该公司并未按照整改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
2015年4月8日下午翠屏区人社局依法按程序向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翠人社监罚告字〔2014〕第2号)。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该单位继续整改存在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宜宾市绿安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之规定。
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情况2
我局办理的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扣押劳动者证件一案,经调查,发现有涉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将有关情况报送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公司地址上江北和苑小区门口。
二、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处罚)情况
2014年2月11日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员工郭洁到宜宾市翠屏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存在扣押劳动者证件的行为。接到投诉后监察人员迅即开展了调查及取证工作。经查,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确实存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扣押劳动者证件的情况。
2014年3月10日翠屏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按程序向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送达《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宜翠人社监字〔2014〕第3号)要求该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上午12点前按照下达的指令完成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送宜宾市翠屏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015年3月21日翠屏区人社局依法按程序向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送达《宜宾市翠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翠人社监罚告字〔2014〕第1号)。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及情节,对该单位处以贰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500.00元),并要求该单位继续整改存在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刑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江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安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自称“江安县江安镇的‘中盛•上城’建筑工程木工组工人”约30余名劳动者的集体投诉,称该项目拖欠工资共计439435元。接到投诉后,江安县人社局立即指派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过程】
经查,被投诉人程某是宜宾江安县荣胜劳务公司职工,程某于2013年3月分包位于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中盛•上城”建筑工程工程1号楼、2号楼及地下室工程的木工工程,之后聘用多名农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被投诉人程某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172万元后,拖欠蒋某某等30余名农民工工资439435元。针对此情况,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对劳动者对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工资表》等相关材料。
2014年1月28日江安县人社局责令被投诉人程某、宜宾江安县荣胜劳务公司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日,被投诉人程某在明知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未对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作任何安排而逃匿,并断绝联系。2014年1月30日,发包人邱某某代程某垫付了农民工工资285729元。
【案件移送】
2014年2月1日,江安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迅速收集本案相关材料,并多次与江安县公安局对接,按照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迅速移交江安县公安局。
2014年2月2日,江安县公安局接收本案后,立即开展搜查工作。在江安县公安局多方调查和取证下,同年3月3日,被投诉人程某在西昌市被抓获,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监视居住。案发后,被投诉人程某支付余下的农民工工资153706元。
【审判结果】
2014年10月8日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江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了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2日、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庭上答辩和证据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江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该案件一审已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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